日前,高州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监护人(异议人)反映该银行卡是工资卡,是收入来源,银行卡被冻结后家庭生活困难,随后向法院申请保留生活费,法院核实被执行人情况,给被执行人预留了最低生活费,从而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
案情回放
案外人张某秋与异议人罗某平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儿子张某洲,后两人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2年11月2日协议离婚。张某秋不幸于2013年9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尚存其父张某海、其母古某仙。张某海、古某仙因与张某洲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协商,双方诉至高州法院。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确定属张某秋股金为245352元,由三位继承人各分割三分之一份额。该款项已全部划入被告张某洲的账户,并由张某洲的监护人罗某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代为支付给张某海、古某仙共163568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洲及其监护人罗某平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遂于2018年1月对该案立案执行。2018年4月8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罗某平在银行的存款,冻结额度17万元。随后,罗某平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经济来源于每个月的工资,现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因孩子尚年幼,所需费用较大,生活非常困难,为解决温饱问题和过上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对每月生活所需的基本费用进行解冻。
法院裁决
日前,高州法院作出(2018)粤0981执异X号执行裁定书:在法院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罗某平在某银行的账户中保留部分款项作为罗某平的基本生活费用(从2018年6月起,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保留)。
法官释法
法律是无情的,但绝不是冰冷的。在执行中,法院查封房屋、扣押车辆、冻结存款、司法拘留……这些措施看起来严厉而且生硬,但也正因为有了这些执行措施,才让胜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在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前,法院要保护其生存、生活、生产的最基本需要。
该案中异议人罗某平因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但根据罗某平提出的异议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结合茂名地区目前每人每月580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院依法裁定为异议人留出基本生活费。该案的依法处理,既彰显了法律执行的权威性,也在雷霆出击下保障了被执行人最基础的生存资本。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刘旭玲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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