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李某因停车位问题与其他业主发生矛盾,李某竟纠集人员去打砸他人车辆。日前,茂南法院对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参与作案的四名男子均被判处刑罚。
李某因其居住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和其他业主发生矛盾,李某便指使麦某纠集人员去打砸与其有矛盾的业主的小汽车。2018年1月10日0时许,麦某驾驶小汽车、龙某驾驶摩托车去到该小区,由龙某使用摩托车防盗锁对一辆小汽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该车辆被损坏物品价值5685元。2018年1月18日0时许,麦某伙同龙某、梁某去到该小区,由龙某望风接应,梁某、麦某使用铁锤对2辆小汽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该2辆车辆被损坏物品价值分别为17138元和3901元。警方将该四名男子抓获后,四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麦某、梁某为刑满释放人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通过家属赔偿了其中一名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该名车主的谅解。李某又通过家属转账21039元到法院提存,用于赔偿另外两名车主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麦某、龙某、梁某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四人判处刑罚。麦某、梁某二人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二人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赔偿等事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某、麦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龙某、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未能解决纠纷,还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产生了矛盾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勿为了图一时之快而诉诸于暴力。否则,将有可能触犯法律而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记者张伍通讯员何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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