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病故,媳妇改嫁,公公婆婆与媳妇争夺两个孙女的抚养权。彼此互不让步,矛盾纠纷加深,双方都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依法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公公朱某志与婆婆梁某的儿子叫朱某宇。2002年,朱某宇与刘某娟登记结婚,两人共生育两个女儿,但朱某宇于2008年病故。随后,刘某娟外出务工,两个女儿交由朱某志、梁某夫妇照料,刘某娟支付抚养费。2012年,刘某娟与他人结婚。为此,刘某娟与朱某志、梁某夫妇产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
经高州法院判决,原告刘某娟享有两女儿朱某恩、朱某爱的抚养权。但朱某英、梁某没有按判决书履行判决义务,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同时,刘某娟则提起反诉,请求朱某志、梁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朱某恩、朱某爱的父亲病故后,刘某娟作为其母亲,顺其自然成为两人的法定监护人。朱某志、梁某虽然是朱某恩、朱某爱的祖父母,但在两孙女的母亲尚健在的情况下,监护权仍在母亲,这是法律的规定,不因某个人或某个案件而有所改变。加上朱某恩、朱某爱的抚养关系,经过法院判决后,现在朱某志、梁某再次要求变更抚养权,且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娟存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形,因此,法院对朱某志、梁某要求取得两个孙女的抚养权,不予支持。
而刘某娟反诉要求朱某志、梁某支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其因两个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与朱某志、梁某产生争执,是彼此之间沟通不顺畅造成的矛盾引发的。朱某志、梁某是朱某恩、朱某爱的祖父母,是改变不了的亲情,他们在失去儿子后,对孙女的眷恋是人之常情,作为晚辈的刘某娟,对长辈应给予理解和宽容,双方平心气和共同协商,既给孩子最好的生活,又不能忘记亲情,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才是祖父母、父母的心愿。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刘旭玲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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