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2015年7月16日,52岁的信宜某镇村民韦某,要到对岸耕种,撑竹排渡河时不慎掉进河中,溺水身亡。事后,经有关部门查明,韦某所在镇将事发现场的河段承包给李某采沙。韦某的意外身亡,不仅使全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中,也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韦某的家属认为,李某作为沙场经营者,未在沙场周边安排工作人员看守,具有管理不当的重大过错,导致韦某溺水身亡,应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韦某的家属7人,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7307元。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法官认为死者韦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明知道事发河段下游有桥通往到对岸,却贪图方便、无视危险,坚持撑竹排渡河,对损害发生具有较大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开办沙场,在事发河段采沙,对沙场周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采沙后将弃渣堆积在河道内,严重改变了河床地貌,形成水坑,客观上产生了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隐患。虽然被告在采砂场的部分河段设立了警示标志,但其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对损害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共赔付92192.1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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