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杂物掉落在铁线上。
茂名晚报记者吴昊摄
文/茂名晚报记者朱杰祺
图/茂名晚报记者吴昊
如今小区高楼林立,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然而高空抛物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市民对此相当苦恼。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为这种行为既不文明,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近日,茂名晚报记者通过走访茂名市中心城区大街小巷、住户小区、城中村等地发现,自茂名市开展“四城同创”工作以来,高空抛物的现象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偶尔仍会发生。走访中,不少市民呼吁:希望头顶不再有“雷区”,营造一个良好、安全、和谐的生活好环境。
小区地面上
仍有抛下的垃圾
在市中心城区官山一路附近一小区,记者发现,该小区的卫生情况差强人意,空地上杂草丛生,每个垃圾桶都装满了垃圾,甚至堆出桶外,在地面上能看到不少纸屑和塑料罐。据该小区门卫透露,小区内的卫生无人管理,偶尔还会出现有人高空抛物的现象,但幸好一直没有砸到人或车辆。该门卫还表示,每栋楼房的楼道前都有放置垃圾桶,给居民丢弃生活垃圾,但不知道为何楼房背后的地面仍有垃圾落地。
随后,记者走向了该小区楼背处调查情况,现场可以看到,楼背处确如门卫所言,地面有纸巾、果皮、宣传单张、塑料瓶等生活垃圾。这些垃圾从哪里来?如按门卫所说,楼背处根本没有设置垃圾桶。对此,记者采访了几名住在该小区的住户。住户陈先生表示,以前曾经在楼背看到过,有些小孩子在家里胡闹,把喝完的牛奶纸盒往外头扔,幸好没有砸中自己。住户王女士表示,自己在楼背经过时也曾遭遇过高楼乱扔垃圾事件,非常气愤。“以前试过被扔下来的果皮砸到脸,但不知道是哪户人家扔的,只能自认倒霉了。”
采访中,不少住户均表示,高空抛物看似图了方便,但却很有可能既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随手一抛,是非常不文明的行为,更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一不小心砸到人,那真是祸害了别人。”
市民呼吁
自觉杜绝高空抛物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油城四路、新湖四街、华山直街等路段的周边小区,发现大部分小区都呈现了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家住新湖四街附近一小区的住户柯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市民的素质越来越高,保护环境意识越来越强,高空抛物现象已经明显减少。“有时候可能只是小孩子贪图方便才会高空抛物,大人一般都不会做这种事了。”柯先生说。家住油城四路附近一小区的陈女士表示,环境得到明显转变得益于茂名市“四城同创”工作的加速推进,市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如果家中有孩子贪图方便就高空抛物会怎么处理?陈女士表示,父母一定要从自身做起,引导好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杜绝小孩子从高空抛物。与此同时,陈女士还呼吁,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自身素质,不乱扔垃圾,不高空抛物,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如果不小心砸到楼下的住户,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确实,高空抛物的行为虽然转瞬即逝,但却是对每个人公德心的一次考验,不经意的随手一抛,很可能成为伤人的利器。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每一位市民自觉杜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
律师说法
造成严重后果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类现象,记者采访了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的陈劲律师,向他咨询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法律意见。陈劲表示,很多“高层住户”仅是图一时方便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随手抛出的物品不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者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若高空抛物致人财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发生高空抛物致人财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事件,例如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能确定侵权人即抛物人的,则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了有相应的证据,例如证明房子空置的证据、发生高空抛物时间段外出工作、旅游等证据证明自已并非侵权人外,其他这栋建筑物可能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使用人需承担共同补偿责任。
高空抛物致财产损失或致人伤亡的行为一般是由于抛物者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若该抛物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若高空抛物者是故意通过高空抛物来破坏他人合法财产或者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重罪。
陈劲认为,拒绝高空抛物行为,是符合社会道德的表现,更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义务。高空随手抛物不仅会侵害其他人的财产利益和生命安全,也会让高空抛物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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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杯具”,国外如何应对
天降“杯具”究竟怎么办?我们不妨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怎么做的。
在发达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再是赔偿人身损害的主要资金来源。
在美国,故意高空抛物可能并不多见,不过美国明文规定,没尽到“注意义务”就要受罚。如果无法认定责任人,美国的方式或许值得我们借鉴:1960年,美国因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付出的赔偿费用,侵权责任赔偿仅占7.9%。个人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6.5%,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偿占18.1%,再加上其他诸如劳工损害,社会公共福利等的补偿,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共承担了50.6%。另外,在美国的一些州社区设有类似意外事故基金,一旦发生高空坠物难确定责任人类似事件的时候,受害人可直接通过物业索要赔偿。
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加坡法律对高空掷物行为予以明确法律认定,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新加坡有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新加坡国家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在国外,关于高空坠物不止是有法律维护受害者利益,更有从教育、房屋设计等方面入手的,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现象的措施,我们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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