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其中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的30%及36%计算,结果,债权人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债权人要求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究竟这是什么原因呢?
案情回放
因资金周转需要,2018年2月13日,被告郑某淇向原告温某锋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于每月13号支付,期限至2018年6月13日。2018年4月27日,被告郑某淇再次向原告温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于每月27号支付,期限至2018年6月2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郑某淇向原告温某锋支付了借期内的利息,但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原告温某锋多次催收均无果,双方遂发生纠纷。
法院裁判
高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淇向原告温某锋借款共60万元,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回执等证据为凭,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的30%年利率及3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属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规定,原告的利息请求应按年利率24%计算。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郑某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温某锋,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要牢记“两线三区”。“两线”是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三区”是指:(1)司法保护区: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2)高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3)自然债务区,即自愿支付区:年利率超过24%而不高于36%标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退还,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温某锋请求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0%及36%计算利息,该利息均超过年利率24%,不受法律保护,且该利息属逾期利息,法院仅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
前车覆撤,后车可鉴。此案的教训给人们敲响警钟:过高的利息是“水中月”、“镜中花”,会增加借贷风险,引发诉讼纠纷。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刘旭玲黄梦别
普法之窗
茂名市司法局
茂名市普法办
主办
茂名日报
协办
新闻推荐
粤开展全国首例AI+5G跨网段远程微创介入“一对多”指导手术 一家医院实时指导三地做微创
中大肿瘤防治中心专家远程指导手术。通讯员杨森摄“您先把CT片展示一下……”“病灶很清楚,消融手术后建议更换靶向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