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十三归”是古代当铺的行业规则,如一件首饰值100元,当铺只支付90元,这就是“九出”;当期3个月,月息为10元,即每个月需要支付10元利息,且期满时要加收三个月利息,这便是“十三归”。“九出十三归”有时还会演变成“七出十三归”,但这种借贷方式均不受现代法律保护。近日,化州法院便审结了一起类似“七出十三归”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当铺类行业规则法院不支持。
案情回放
廖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24日,陈某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廖某借钱,双方签订金额10万元的《借款协议》,而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实际转账47500元给被告。同年8月24日,被告陈某再次向原告廖某借钱,双方签订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协议》,而原告实际只转账47500元给被告,其银行账户余额仍有几十万元;12月30日,被告陈某第三次向原告借钱,双方签订金额4万元的借据,而原告则通过微信向被告实际转账36500元。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金额达19万元,但原告实际转账金额只有131500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原告廖某于2018年10月向化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利息4.3万元。
化州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释除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外,其他借款均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给付被告,实际借款总金额就是借条借据上约定的。
法院裁决
该案经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签订借款协议总金额为19万元,但原告廖某在其银行账户仍有充足余额的情况下,实际只转账共131500元给被告陈某。对于其他借款金额58500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解释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被告,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发生的借贷金额为131500元。其中,前两次借款分别为475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均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第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借款的365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该笔借款计付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1500元及第一、第二笔借款的利息给原告廖某,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告诫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且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被告签下19万元的借据,实际只收到转账款项131500元,约等于借据总金额的七成,类似于“七出十三归”中的“七出”,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233000元,则类似“十三归”。对此,法官提醒:第一,借据借条要审核,应通过律师或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审核每个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支付方式应选择转账,当发生纠纷时,这样能容易获得转账证明,如果选择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往往难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第三、偿还本息写收据,借款实践中往往双方因偿还了多少本金或利息发生纠纷,故应形成保留相关证据的好习惯;第四、遭遇胁迫速报警,若碰到胁迫自己签订借条等行为时,应及时报警。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王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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