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购买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风险管理行为。然而,有的车主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结果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向醉驾司机追偿权纠纷案,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2016年10月,被告林某醉酒驾驶小轿车从电白区三角圩往中心台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至人民路瓷厂路口时,碰撞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林某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黄某向茂南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2万元给黄某,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3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黄某支付了赔偿款12万元。2019年2月,该保险公司向电白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林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某由于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黄某的经济损失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林某追偿。因此,原告某保险公司请求判决被告林某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费用或者予以赔偿后,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本案中虽然肇事车主林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因其是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后,依法有权向其追偿。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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