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两男子明知他人出售的汽车电池为盗窃赃物,却仍然居间介绍、低价收购,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日前,电白法院以被告人肖某、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0月4日凌晨,李某在电白区沙琅镇某检测站,将停在该处的6辆校车共12个电池盗走,后将电池藏在某路边的水沟处。同日7时许,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将其中2个电池拉到肖某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肖某知道电池是赃物,不愿意自己收购,遂通过电话居间介绍推销给汪某,汪某表示愿意以每斤4.2元的价格收购这批赃物,并按每斤电池0.1元给予肖某中介费。随后,经肖某引路,李某驱车来到汪某的废品收购站,向汪某“成功”销赃了8个电池,肖某也“顺利”拿到了中介费。
同月6日,李某再次来到汪某的废品收购站,汪某以每斤4.1元的价格收购了李某剩余的4个电池,肖某同样得到了相应的中介费。后经鉴定,该批涉案的12个电池总价值人民币4758元。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汪某明知李某所出卖的汽车电池是盗窃赃物,肖某仍居间介绍推销给汪某,汪某也答应收购,该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在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均起到积极、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伍志敏 记者陈牧云
新闻推荐
本报讯近日,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党员先锋队”走访辖区企业,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宣传辅导减税降费政策和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