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而劳动者又符合享受医保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担责?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医疗纠纷案,依法判令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差额9.3万元。
司机中风晕倒陷困境2016年8月1日,某运输公司司机赵某当班途中突发出血性中风晕倒,六次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侧偏瘫,构成四级伤残。先后支出医疗费共39万多元,其中用人单位仅支付1.1万元,原告自行参保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 15.7万多元,余下22.4万多元缺口由原告家庭自行解决。作为家庭顶梁柱的赵某突然病倒,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无力举证仲裁被驳回2018年10月,赵某依法向信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劳资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为由确认劳动关系,虽认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理应承担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同待遇标准产生的差额,但因赵某未能提供差额部分的具体数据,其诉求被驳回。
赵某家属后以职工医疗保险88%的报销比例,与新农村合作医疗50%的报销比例存在38%的报销差额为由,于2018年11月向信宜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报销差额15.5万多元。
法官主动调查解民困法律虽然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其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理应报销而实际未获报销的医疗费,但未作规范指引劳动者如何依法依规计算具体的可报销数额。对此,该案承办法官根据其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判断现实生活中,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投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确实难以获得社保部门协助理清其理应可获报销费用。如若硬性要求劳动者按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其诉求提供证据,实为强人所难且机械办案。
在没有具体指引及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办案干警秉承“司法为民”宗旨,敢于作为,亲自到社保部门,向工作人员耐心阐明案情与困境后,即向社保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该部门为法院理清有关问题提供专业协助并获支持。
9万医疗费差额终讨回承办法官根据社保部门的答复材料,最终计算出赵某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享有的报销费用为26.1万元,故判令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差额9.3万元给赵某,诉争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一审裁判依法生效后,9.3万元可报销差额经信宜法院执行局向用人单位执行到位后即划还给赵某,从而有效缓解了赵某的家庭困境。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梁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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