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梁某与陶某在电梯内起争执,事后陶某发现自己的项链不见了,认为与梁某有关,要求梁某赔偿。梁某认为与自己无关,坚决不肯赔偿,二人争执不下,梁某冲动之下打伤陶某。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回放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陶某(女)和两位朋友来到化州市东山下街垌某宾馆开房休息。陶某和两位朋友与被告人梁某(女)一起在搭乘电梯的过程中,梁某的手指刮伤了陶某鼻梁骨。陶某气不过,于是推了一下梁某,梁某认为自己不小心刮到陶某的,陶某小题大做,一点小事就动手。陶某不服,与梁某争吵,双方拉拉扯扯,直到出了电梯才分开。
分开不久,陶某发现脖子上的项链在争吵拉扯过程中丢失。陶某和两位朋友又回到宾馆三楼找到梁某要求赔偿项链的钱。由于梁某不肯赔偿,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再次扭打起来。梁某在扭打过程中,一边用手拉扯陶某的头发,一边用嘴咬住陶某的嘴唇,并把陶某的嘴唇咬伤,陶某的朋友见此情况立即上前把梁某强行拉开,不让她继续殴打陶某。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3月的某一天,梁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双方矛盾激发过程中,被害人陶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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