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董某明知谢某富提供的银行卡中的资金系诈骗所得,仍然铤而走险,采用提现、转账方法,将卡中钱款予以转移交给谢某富,并收取好处费。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在明知其朋友谢某富(另案处理)是电信诈骗人员的情况下,仍然答应帮助提取赃款。后董某从谢某富处拿到四张银行卡,其中户名为刘某的银行卡内有张某被诈骗的赃款人民币 76000元。拿到银行卡后,董某便驾驶摩托车到柜员机处,从户名为刘某的银行卡内提取了人民币20000元,因银行规定每张卡每天的取现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董某便将卡内余下的人民币50000元转到另一张户名为杨某的银行卡内。为了逃避侦查,董某当日继续驾车到另一间银行柜员机处,从户名为杨某的银行卡内取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并将该卡内余下的人民币30000元赃款分别转到户名为谢某涛的两张银行卡内,后再在该柜员机处将两张卡内的赃款全部取出。取得赃款后,董某在公路边将人民币70000元赃款交给谢某富,其得到人民币7000元好处费。
化州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董某通过其家属于2019年7月15日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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