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吴某峰与吴某明系同胞兄弟。吴某峰为了方便吴某明照顾母亲张某,同意吴某明搬来与张某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一层、二层。张某死亡后,吴某峰、吴某明两兄弟为了房屋归属问题而争执不休。吴某明认为涉案房屋系父母亲遗留下来的遗产,吴某明有继承权,吴某峰则坚持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要求吴某明搬离涉案房屋。化州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吴某峰、吴某明分别取得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社区的两块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两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均为52.91平方米。一星期后,吴某明作为转让方(甲方)、吴某峰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且约定了转让地块总金额。同日,吴某峰、吴某明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转让合同所涉的土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吴某峰因受让吴某明上述土地的权属及吴某峰原来拥有土地的权属,故其于2008年11月取得涉案房屋面积为105.82平方米的两证合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4年,本案涉案土地所及的房屋开始建设,2006年完工。2009年1月,吴某明签署一份放弃产权登记申请交给市房产局发证办,表明其自愿放弃本案涉案土地所及的房屋的产权登记,请给予吴某峰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即可。吴某峰取得了权属于吴某峰名下的房产权证。
2013年,吴某峰为了方便吴某明照顾母亲,同意吴某明搬来与母亲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一层、二层,吴某峰、吴某明母亲死亡后,吴某峰不同意吴某明继续居住,双方遂发生纠纷。吴某峰向化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明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立即搬离、腾出及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
化州法院认为,吴某明是否构成侵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吴某峰是否对案涉的土地及房屋享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吴某峰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可以证实,吴某峰享有涉案房屋面积为105.8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对该土地所及的房屋享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吴某明未经吴某峰同意继续在吴某峰享有合法权属的房屋内居住,吴某明的行为已妨害了吴某峰对自己合法物权的行使。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吴某峰请求吴某明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搬离、腾出及返还吴某峰涉案房屋,法院予以支持。吴某明辩称其享有涉案房屋一半的权属,经查,涉案房屋及土地登记的权属人为吴某峰,吴某明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相关部门核发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吴某明该辩称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化州法院判决吴某明立即停止侵害吴某峰涉案房屋的第一层、第二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搬离及返还房屋给吴某峰。
一审判决后,吴某明 提 起 上诉。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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