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吴祖光通讯员李榆虽然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明了所借款项为365000元整,但由于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了7300元的利息,其借款本金只能按照实际支付的357700元金额确定。4月7日,化州市杨梅法庭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庞某要求对方按照借款全部本金365000元还款的诉求未获支持。
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钟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庞某借款共11笔,借款多达30多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提供借款时,庞某在向钟某出借的每一笔借款中均预扣一个月的利息,合计利息达7300元,钟某当初并未反对,并书写了11张借条借款共365000元给庞某。借款到期后,钟某并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庞某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钟某归还借款本金365000元并支付利息。
杨梅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某向他人借款并具立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但原告庞某在出借借款时,预先扣除了7300元作为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其借款本金应当按实际出借的357700元认定。
新闻推荐
本报讯近段时间,化州市纪委监委严格按照市委“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