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维权时,一定会有相对的被告,但如果无法确定被告究竟是何人,那该怎么办?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承办法官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陈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原告李某借款23600元,并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圆整(23600),限期一年归还。”原、被告双方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此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付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后,发现无法再联系上被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经法官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原告的起诉状中仅提供了被告的名字、性别、民族及所属村委会。随后,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去联系被告,但无法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为此,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原告李某,要求李某补充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但李某表示找人是法院的事,并要求法院想办法去查询及追回借款。经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原告所称的被告所在村委会,但村委会并没有该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具体情况;随后,又通过公安局人口查询系统中搜索,一是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中并没有这个人,二是辖区内同名同姓的有多人,且均无法确认就是“被告”本人。承办法庭经讨论认为,出现该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有误或已改名,又或是被告户籍已经迁离本辖区。为此,法院工作人员又通过电话将调查情况告知原告李某,同时向李某释明法律上关于“明确的被告”以及驳回起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议原告先行撤诉,等明确被告身份后再另行起诉,但原告仍坚持不撤诉。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被告的真实身份存疑,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在借钱给他人时,应仔细确认对方的真实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目、还款期限、利息等内容,要明确将对方的身份信息撰写上借据内容中,或附有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甚至是将对方身份证复印在借据上面,以免在日后维权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陈牧云通讯员王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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