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谭连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然而在“酒驾入刑”的情况下,还是不断有人以身试法。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区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放
2019年8月5日,无驾驶资格证的被告人区某,在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KX296K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电白区沙琅镇沉香三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省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区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8mg/ 100ml。案发后,被告人区某于2019年9月25日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区某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电白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区某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区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区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该罪。醉驾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切莫心存侥幸,将自己送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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