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通讯员陈严陆富祥记者池榕三岁女童小霞在游乐场受伤,为讨回公道,小霞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经茂名、信宜两级法院公正执法,纠纷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件回放
2015年10月某日傍晚,小霞由父母陪同至信宜市某商场经营的游乐场玩耍。小霞玩乐时,其父母坐在一旁的凳子上看着。场内有一个围着铁网的蹦床设备,需要爬上旁边的小阶梯进入,小霞在爬小阶梯时摔倒受伤。受伤的小霞被父母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霞的父母认为女儿受伤系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多次与该商场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该商场经营者在向小霞父母赔付1000元后,就拒绝赔偿。之后,小霞父母代其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67468.52元。
法院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小霞父母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某商场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核实小霞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84010.1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信宜市某商场赔付25203元(84010.1元×30%-1000元)给小霞;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商场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法院的公正执法下,某商场履行了判决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欧宁认为,小霞的父母将女儿带到游乐场后,未密切关注女儿的活动情形,特别是在场内还张贴有需家人陪护等告知内容的情形下,任由女儿独自玩耍,导致其摔伤,其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商场设立了游乐园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设置了温馨提示,但未安排任何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故其应对小霞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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