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白法院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拒绝交付的两台塔式起重机(又名塔吊)进行强制搬迁,顺利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8年5月,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有的两台塔式起重机(又名塔吊)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机械公司。2018年8月,某机械公司付清转让款,2019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公司依法将两台塔吊过户到某机械公司,但未按约定交付使用。
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交付两台塔式起重机,某机械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电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期限内将两台塔式起重机给原告某机械公司使用,但被告对生效判决内容拒不履行。
2019年11月,某机械公司向电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电白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生效判决期限内交付两台塔吊。被执行人辩称,两台塔吊存放在电白区某工业园大院内,公司同意派员交付但因遭到公司股东家人的阻碍而未能交付。
为了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电白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月15日上午,电白法院组织执行队伍达到执行现场后,立即按照执行方案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此次执行行动持续了整整12个小时,两台塔吊才全部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搬送至指定地点。至此,本次执行行动顺利执结,彻底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合理诉求。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谭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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