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一起证人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汉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1月,电白区公安分局岭门派出所接到冯某的报案,称其夫妇当日与邻居蔡某光夫妇因一只母鸡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冯某被蔡某光踩伤右脚。经医院诊断冯某为右内踝、后踝及右腓骨下段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蔡某汉与蔡某龙(另案)为了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蔡某光,在没有目睹案发经过的情况下,在岭门派出所三次作伪证指证蔡某光踩伤冯某,导致蔡某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再经电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蔡某光不起诉。
蔡某汉因涉嫌犯伪证罪被电白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在东莞市将其抓获,蔡某汉对其作伪证的事实供认不讳。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汉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蔡某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告诫
证人作伪证可以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除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结果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自己种的苦果最终自己尝。通过被告人蔡某汉的“以身试法”,告诫我们“害人之心不可有”。
记者杨珮珮 通讯员谭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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