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陆富祥近日,茂名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快递公司拖欠派件费的合同纠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向两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案件回放
2016年8月,信宜市人黄某保、黄某生为了经营物流(快递)派件业务,遂与某物流公司信宜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并向其交付了40000元押金(其中黄某生支付30000元,黄某保支付10000元),负责承接物流公司城西区域的物流(快递)派件业务。之后,黄某保、黄某生两人为物流公司进行快递投送业务。《授权协议》约定,派件费结算方式采用一个月结算一次,甲方每月出一次清单,清单以每天扫描清单和签收单作为依据给乙方付实际的派件费。
2016年11月,黄某生、黄某保以物流公司为被告共同起诉至信宜法院,诉称其自获得该公司信宜市城西区域的物流业务授权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尽职尽责,风雨不改地将公司交接的快件送到城西区域的各个收件人手中,严格履行《授权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但是,物流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便一直未与他们结算,拖欠其应得的派件费。同时,两人提供派件截图等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8月至同年11月4日止共派件19946件。
信宜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承办人黄方强认为黄某生、黄某保与物流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的《授权协议》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物流公司应将押金40000元退还给两原告。双方在合同中均没有明确约定派件费的数额,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法院酌情认定派件费用为1元/件。因此,信宜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信宜分公司返还40000元押金并支付派件费19946元给黄某生、黄某保。被告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物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两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经过审查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物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约定计付派件费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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