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通讯员黄燕欧宁记者池榕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饲养人出街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的赔偿案件。
案件回放
凌某与项某是夫妻,两人在信宜市从事装修工作。李某是某中大型犬的饲养人,未取得养犬证。去年的一天,凌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项某及装修工具在相应的车道上行驶,李某在车道边的人行道上遛狗。由于李某遛狗不牵绳,狗突然冲出车道,与凌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导致凌某与项某倒地受伤。凌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对该事故的成因无法判定,交警不作事故责任认定。由于双方均认为事故是对方过错造成,经协商无果,凌某与项某诉至本院,提出1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庭审中,双方曾一度围绕何人存在过错这一焦点进行了白热化的争辩。最终,经承办法官结合证据释明法律关系后,李某认识到自己未取得养犬证养狗以及遛狗不牵绳是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意赔偿凌某、项某共45000元了结该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尽到动物看管责任,避免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发生。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和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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