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谭连芳男子陈某当街抢劫路人手机,得手后拿到手机店出售。手机店老板黄某贪图小利,明知是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黄某二人双双获刑。
案情回放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经过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往海之蓝酒店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在人行道上拿着一台iPhoneXR手机。被告人陈某强行抢走李某手中手机时,遭到反抗。被告人陈某不顾李某的反抗继续拉扯并将其拉跌在地,并抢走手机。随后,被告人陈某把抢到的手机,拿到电白区水东街道新风街被告人黄某经营的某通讯店出售。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陈某购买。经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41元。另查明,两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陈某系累犯。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 某 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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