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搭乘便利,客车出行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如果乘客在乘坐客车的时候意外受伤,乘客的损失该由谁负责?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承运人即运输公司赔偿乘客的损失。
案件回顾
被告某运输公司是涉案大型卧铺客车的所有人。2018年7月13日,原告彭某欲从东莞市长安镇乘车返回信宜市,电话联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尹某,协商好乘车的时间、地点及费用,其中约定乘车费用为100元,上车后再支付乘车费用。2018年7月14日早上,原告到双方约定地点上车,等到由司机尹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后便从车辆前门(该车辆有前门和中门两个门)上车。原告上车后因需要找座位,便从车辆通道往车辆后排走,走到车辆中门的阶梯时因踏空不慎跌倒受伤。受伤后,原告彭某先后住院101天进行治疗,伤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万多元。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原告彭某经司机尹某许可后乘坐被告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虽然原告尚未购买车票,但自原告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被告运输公司有义务将作为旅客的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本案事故是原告彭某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原告彭某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其在没有按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261811.25元给原告彭某。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乘客搭乘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实际上与运输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运输公司负有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运输公司的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
承办法官提醒各位乘客,在日常乘车过程中,要想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应搭乘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支付合理的费用,并要求获取承运票务凭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赔偿只是事后追责的问题,乘车时注意自身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任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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