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通讯员陆富祥记者池榕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承包鱼塘却拖延支付承包金的合同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的一致好评。
案件回放
家住电白区某镇的阿桦为从事养殖经营活动,与同乡阿熙于2016年6月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阿熙将一块水源面积约40亩的鱼塘承包给阿桦从事养殖经营活动,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金2000元/年;如阿桦逾期一个月不支付承包金,阿熙可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赔失”。但签订承包协议后,阿桦却迟迟未向阿熙支付承包金。阿熙虽多次催促,阿桦却依然我行我素,迟迟未按承包协议履行义务。迫于无奈,阿熙以阿桦为被告,起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返还鱼塘,并支付拖欠的承包金6000元及违约金。
电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法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阿桦承包鱼塘实际经营至今,却一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给阿熙,已构成违约。阿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阿桦履行合同义务及赔偿损失,故阿熙主张解除《承包协议书》并收回发包的鱼塘及要求阿桦支付承包金及违约金,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院对阿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判令阿桦向阿熙返还上述鱼塘,同时支付拖欠的承包金6000元及违约金。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应当承当法律责任。“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才能让自己有一个良好的商业声誉,事业才会日益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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