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承包鱼塘却拖延支付承包金的合同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的一致好评。
家住电白区某镇的邓某,将一块水源面积约40亩的鱼塘承包给同乡刘某从事养殖经营活动。2016年6月,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金2000元/年;如刘某逾期一个月不支付承包金,邓某可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刘某承包该鱼塘已经营3年,但刘某一直未向邓某支付过承包金。虽经邓某多次催促,但刘某仍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未按承包协议履行义务。迫于无奈,邓某便将刘某起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判令刘某返还鱼塘,并支付拖欠的承包金6000元及违约金。
电白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法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承包原告邓某发包的鱼塘经营3年,被告刘某却一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及赔偿损失,故原告主张解除《承包协议书》并收回发包的鱼塘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金及违约金,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判令被告刘某返还鱼塘并支付拖欠的承包金6000元及违约金给原告邓某。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陆富祥
新闻推荐
森高河二期整治工程完成逾六成 整治河长约4.65公里,第一期整治工程已完工
近日,笔者来到位于森高河畔的森高河第二期整治工程施工现场看到,挖掘机、推土机来回穿梭,工程正在加速推进。日前,电白区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