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是服务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随着村道网络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出行越来越便利。但有的村民为图一时便利,在乡村道路堆放、倾倒杂物,这样既妨碍村道通行,也给来往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了危险。若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邓某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信宜市区往水口镇旧县方向行驶,当行至合村路段时撞上张某权堆放在村道上的碎石堆,造成邓某明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结果。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权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邓某明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权在村道上堆放碎石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双方对认定书亦无异议,应予以采信为本案证据。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权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人民币给邓某明,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张某权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茂名中院支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张某权堆放在道路上的碎石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规定,要求张某权应承担次要责任,并支付邓某明相应赔偿金额。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均明确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居民为贪图便利随意在村道晾晒农作物或堆积杂物,更甚者不听劝阻在村道上堆积、倾倒及遗撒大型物件,导致与本案类似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本案中,把碎石堆放在村道的张某权就是自尝苦果的典型例子。
因此,我们应该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清醒认识到机动车驾驶的高度危险性和道路的公众场合性质,千万不要抱有“占用一下路不要紧”“村道很少人经过”这些侥幸心理,在住处附近占道晾晒、堆放、倾倒或遗撒杂物,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莫因为“小方便”而“赔大钱”。
(曾宇鸿王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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