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借条上亲笔签名为借款人第一次借款作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还清第一次借款。后再次向债权人借款而未取回原借条。借条上虽有保证人的签名,但是否仍需对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限期归还借款本息,驳回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8日,被告陈某作为借款人,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向原告黄某现金借款5万元。陈某书写借条并在借款人栏签名按指模确认,李某在借条保证人栏签名按指模确认。借条约定借款时间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即一年)。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2019年5月12日,被告陈某转账归还5万元给原告黄某。当日,陈某找到黄某要求取回借条。被告陈某在与原告黄某的闲聊中得知黄某有闲置资金,便提出再次借款5万元。黄某同意再次出借款,由陈某在原来的借条尾部书写“同意顺期延长1年”,并再次签名按指模确认。2020年5月12日,被告陈某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黄某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还本付息,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抗辩称,李某在借条上担保人栏签名仅是对第一次借款的担保,但该借款已于2019年5月12日还清。原告黄某于2019年5月12日再次出借款给被告陈某时,并没有征得李某书面同意,李某也没有再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签名确认,因此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陈某限期归还借款本息,并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中,原告黄某第一次出借款给被告陈某时,被告李某在借条保证人栏亲笔签名并按指模确认作为保证人,该保证行为合法有效。但陈某已还清该借款时,该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保证责任也不复存在。被告陈某第二次借款时,没有征得被告李某同意作为重新借款的担保人,故被告李某无须对第二次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法官提醒,为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便于实现担保债权,债权人应当注意:1.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资格;2.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签字栏要有“保证人”字样;3.注意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约定。
(杨彩娟)
新闻推荐
小小鱼苗 活一方经济 合江镇松架村委会发展鱼苗产业经济效益可观
养殖户投料喂养鱼苗。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国汉摄茂名晚报讯记者李光耀化州市合江镇,十多年来,记者记忆中一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