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陆富祥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件回放
电白区某镇时年42岁的林某系某渔网厂的工人。船主周某因从该渔网厂购买的渔网破损,要求渔网厂派人到其渔船上修补渔网。渔网厂遂介绍其工人林某为周某修补渔网。周某与渔网厂、林某约定:林某修补渔网的工钱按200元/天计算,由周某每日支付给林某,直至补好渔网为止,修补渔网时需用到的网片则由该渔网厂提供,渔网厂只收取网片货款,工钱全部归林某所有。2018年8月某日,某冷冻公司的冰车在码头上为周某渔船加冰,飞溅出来的冰块却把上岸准备去渔网厂取网片的林某右脚砸伤。林某立即被送到该镇卫生院治疗,后转至广西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林某以该冷冻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过仔细查看卷宗,充分听取双方以及证人意见后,认为该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林某受伤是被冷冻公司冰车上的冰块砸中所导致。冷冻公司在进行碎冰作业时未能充分注意冰车周围的安全情况,未设置隔离装备及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冰车在输送碎冰前碎冰机要进行碎冰作业,会产生冰块飞溅的情况,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靠近会存在危险,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认定冷冻公司对本案事故承担80%的责任,林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核定林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40312.78元,冷冻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2250.22元(40312.78元×80%),扣减冷冻公司之前已经堑付的医疗费2000元,故判决冷冻公司向原告林某赔偿经济损失30250.22元。判决后,双方皆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因冷冻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林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林某则因安全意识淡薄,随意靠近正在作业的碎冰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冷冻公司对本案事 故 承 担80% 的 责任,林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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