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近日,信宜法院北界法庭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公正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某日半夜,信宜市某镇村民阿典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广州市往广西玉林市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境内某路段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为和小轿车司机商量事故处理,阿典在后方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时,被阿甘驾驶的一辆小型货车撞倒,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甘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7月,阿典曾在网上向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对阿典在驾乘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保险赔偿限额是200000元。”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阿典的家属支付了10万元。阿典的猝然去世,不仅让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也让家中失去了顶梁柱。阿典的家属认为,阿典生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赔偿款。阿典的家属多次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均遭到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信宜法院北界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保险赔偿款10万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死者阿典下车安放警示标志,已由驾驶员转变成行人。阿典作为行人被后车撞亡,不属于双方在意外伤害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因此,家属的诉讼请求于法无理,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北界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死者阿典因发生交通事故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但其设置标志的行为系履行车辆驾驶员的职责。虽然阿典驾驶的车辆因事故停在道路中,但该车辆仍然受阿典所控制,阿典的驾驶员身份并未发生改变,不能转化为行人,故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限额是20万元,之前已支付10万元赔偿款,还需要再支付10万元赔偿款。综上所述,阿典家属的诉讼请求于法有理有据,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死者阿典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阿典生前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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