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信宜法院怀乡法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家住信宜某镇的罗婆婆今年已89岁,生育有四名子女,由于行动不便,平时住在四子阿生家,由阿生和妻子阿俏照顾她的起居饮食。阿豪是罗婆婆二女的儿子,与阿生、阿俏是舅父、舅母关系。2020年1月,阿豪在其加入的相亲微信群发了一首打油诗,寓意舅母阿俏对罗婆婆日常照顾不周,甚至存在虐待家婆的现象,导致其晚景凄凉。该乡亲微信群内有300多人,阿生就在群内。
阿豪的打油诗却经过微信群的发酵,一传十十传百,就这样连隔离村的村民都知道了。阿俏得知自己被扣上了“恶媳妇”的帽子,怒火中烧,认为自己遭到阿豪的恶意诽谤,导致其名誉受损。之后,阿俏就找到阿豪及其母亲阿芳理论,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
后阿俏一纸诉状将阿豪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等。
怀乡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阿豪在乡亲群内发表了对原告阿俏具有讥讽性、侮辱性言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阿豪虽然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但是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故原告阿俏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阿豪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俏名誉的行为,并限期被告阿豪在乡亲群发表对原告阿俏的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当前社交网络媒体高度发达,人们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能违背客观事实地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言论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随意捏造事实侮辱中伤他人,是违法行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通讯员陈严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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