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 电白一男子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其不知情的妻子是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梁某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某胜借款本金人民币234600元;驳回原告梁某胜主张被告林某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梁某胜与梁某才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0日,因急需资金周转,梁某才向梁某胜出具《借据》,向其借款人民币28万元整。梁某才在《借据》上的借款人签名处签名确认,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
借款期间,梁某才先后于2016年5月30日及2017年8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两笔共45400元给梁某胜。后经多次追讨余下欠款未果,梁某胜于2020年1月6日以梁某才不肯偿还借款为由将其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梁某才及其妻子林某娟履行上述债务。
被告林某娟辩称,上述《借据》中没有她的签名,其对涉案债务不知情,并称该笔债务为被告梁某才的个人债务。对此,原告梁某胜未能就该笔借款属被告梁某才夫妻共同债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梁某胜主张被告梁某才于2015年10月10日向其借款280000元,该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被告梁某才的自认,当予以确认,原告梁某胜与被告梁某才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欠款,被告梁某才仅偿还45400元借款,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偿还梁某胜本金234600元(280000元-45400元)。
至于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林某娟应否对被告梁某才的债务承担责任?对此,电白法院认为,《借据》签订时,虽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但该《借据》中没有被告林某娟的签名,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对原告梁某胜主张被告林某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所诉债务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即夫妻双方在借据上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以确认书、电话、微信等形式予以追认。另原告也可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从而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处理、依法认定,在保障原告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无故“被”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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