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冯小飞通讯员胡东生通过中间人“团购”的在建商品房无法上市交易,因退款问题引发纷争,购房者起诉要求中间人和开发商共同返还房款。近日,电白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房产公司向原告高某退还购房订金17万余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原告高某了解到通过被告吴某可以按“内部员工价”团购买到被告某房产公司在建楼盘的商品房,于是与吴某商定以单价4900元/㎡的价格购买该楼盘中的某套房屋,并向吴某交付了购房的订金178605元。2018年5月,被告吴某作为团购方与作为销售方的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了团购商品房的概况、价款及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其中约定团购方应于销售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5日内,按已提供的购房者名单,组织购房者分别与销售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书附件载明了包括原告高某在内的10名购房者名单及所购买房屋的栋数和房号。随后被告吴某将收取包括原告在内的10名购房者的183万余元购房订金交付给被告某房产公司。后因被告某房产公司未能取得该商品楼的预售许可证,未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实际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4月高某向吴某讨要房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和某房产公司共同退还购房订金178605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吴某答辩认为其与高某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房款已全部交给房产公司,其不存在转卖房屋的行为。而被告某房产公司则认为其只是与吴某签订合同,并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只能向被告吴某追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团购协议书中明确原告等人为商品房的实际购买人,两被告所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明确购房一方的最终权利义务直接由实际购房者承受,不存在被告吴某先领取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再转移给原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告吴某赚取差价的情形。综合认定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遂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团购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其以一定数量的消费者联合起来以获得商家给出的优惠价格。房屋买卖通常交易金额较大,购房者在参与团购买房以博取价格优惠的同时,更应该全面考虑,交易要特别谨慎,应选择直接与房产公司订立合同,尽量避免中间人的环节,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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