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宜法院北界法庭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公正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某日半夜,信宜某镇村民阿典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从广州往广西玉林市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境内某路段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为和小轿车司机商量事故处理,阿典在后方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时,被阿甘驾驶的一辆小型货车撞倒,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甘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2018年7月,阿典曾在网上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为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保险赔偿限额是2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阿典的家属支付了10万元。而阿典的猝然去世,使家中失去了顶梁柱。阿典的家属认为,阿典生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赔偿款。而阿典的家属多次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均遭到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信宜法院北界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保险赔偿款10万元。
法院判决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死者阿典下车安放警示标志,已由驾驶员转变成行人。阿典作为行人被后车撞亡,不属于双方在意外伤害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理,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死者阿典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死者阿典因发生交通事故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但其设置标志的行为系履行车辆驾驶员的职责。虽然阿典驾驶的车辆因事故停在道路中,但该车辆仍然受阿典所控制,阿典的驾驶员身份并未发生改变,不能转化为行人,故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陈严 记者 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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