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 电白某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取公司货款后未全部上交,而是截留占为己用,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该案。
案情回放
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电白某建材公司任职代销员,负责销售该公司的混凝土。在任职期间,陈某从该公司代销了34笔水泥混凝土,共1725立方,总金额为52.50525万元。但陈某却利用其作为该公司代销员的职务便利,在经手收取客户的货款后只交付了42.36万元货款回公司,采取侵吞的手段将该公司10.14525万元货款占为己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某建材公司代销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14525万元,返还被害单位电白某建材公司。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职务侵占案件不时发生。法官提醒大家,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对员工、职工的管理和监督,堵住漏洞,防住“家贼”,将职务侵占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作为公司、企业员工或者单位职工,要守住法律底线,勿因一时贪婪走上歧路,一旦犯了罪,不仅给自己的人生背上污点,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新闻推荐
记者梁雪玲通讯员韩宇陈书艳本报讯作为农业大市,茂名的农药产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农药出口今年以来呈现逆势增长态势。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