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 记者梁奈 通讯员伍志敏 两牌友在打牌时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导致其中一人轻伤。电白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纠纷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卢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13日23时许,卢某与许某一起打牌。其间发生争执,卢某先动手将打牌用的木桌往许某身上掀去,然后冲上去与许某扭打在一起。双方倒在地上后,卢某用身体压着许某继续扭打,导致许某右脚受伤,后卢某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很多不必要的谩骂打架,都是由一些小事引起的。由于对小事的处理不当,为争一口气,为挽回面子,一言不合就抄起家伙打骂对方,以暴力解决问题。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卢某,打牌本是寻常玩乐之事,因牌桌上的一些摩擦引发不满情绪或者发生口角并不奇怪,但矛盾上升到互殴致伤,就是不理智的行为了。“冲动是魔鬼”,法官告诫广大市民,凡事有商量,遇事找法律,切勿为逞一时之快动手伤人,否则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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