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 记者池榕 通讯员陈严 近日,信宜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异地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履行义务,案结事了。
2020年11月,信宜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以5万元的价格与广西某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纸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两台造纸成型器的合同。之后,材料公司向造纸设备公司支付了1.5万元定金,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安装了辅助管道。
随后机器运至信宜市,包装材料公司向造纸设备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造纸设备公司的技术人员按照要求进行试机,通过数日调试,实际测量产品数据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拉力要求范围,致使生产的纸张质量不符合材料公司的原先要求。后造纸设备公司数次派工作人员到信宜检查调校,仍然无法达到拉力指标,故材料公司对设备拒绝验收。后材料公司多次联系造纸设备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造纸设备公司以机器已交付,质量有瑕疵不影响履行为由,拒绝了材料公司的要求。材料公司认为造纸设备公司故意违反合同的约定,遂向信宜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货并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及货款1.9万元。
信宜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如能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材料公司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造纸设备公司向其提供的机器原先约定的质量要求,遂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案件。
因机器已在信宜,如再运回广西或委托法定专业机构前往信宜鉴定,不但手续繁琐,且耗费财力物力。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走调解协商之路,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就机器质量问题争论激烈,互不相让,调解一直未能成功。
承办法官考虑到设备公司负责人远在广西,到信宜应诉不方便,便亲自驱车来到广西进行调解,造纸设备公司也积极派出相关人员与承办法官联系协商解决问题。近日,造纸设备公司的负责人来到信宜市,承办法官立即与材料公司沟通,组织双方协商,在全面梳理和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签订了新的买卖合同。至此,这起异地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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