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代人收取毒品快递,具有高度隐秘性的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梁某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上诉,后经茂名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16日,梁某葵(在逃)通过寄快递的方式,从云南将毒品海洛因藏在茶叶包装盒内,快递回电白区某快递点(收件人赖华),然后指使被告人梁某盛前去取快递再交给被告人陈某宁。梁某盛来到某快递点取到快递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一个涉毒包裹。经称量,该包裹内藏有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178.44克。随后,公安民警在该快递点附近将前来向梁某盛取藏有毒品快递的陈某宁抓获。梁某盛这次代收转快递得到梁某葵微信红包转来的500元报酬。经司法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物质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5.5g/100g。
另查明,梁某葵在2019年3月15日亦通过快递方式,从云南将一个包裹快递到该快递点,以同样的方式指挥梁某盛前往快递点取该快递,接着交给陈某宁,整个交接过程都在梁某葵的掌控之下,陈某宁拿到快递之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葵26200元。另外,陈某宁与梁某葵之间有多笔微信转账记录,在2019年2月份,陈某宁转给梁某葵共41050元,3月份转给梁某葵共有35300元。这次收转快递,梁某盛获得梁某葵通过微信转给其的200元报酬。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宁、梁某盛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藏有毒品的快递而予以接收,非法持有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78.4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盛持有毒品在本案中是“应当知道”而持有,不是直接知道而持有,且经已查明其仅是代收转,不是为了贩卖或吸食等,主观恶性较小,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谭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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