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某镇村民阿志,因父亲与同乡发生争执,竟将同乡殴打致轻微伤,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被判决民事赔偿。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权纠纷案件,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2018年2月某日傍晚,阿志的父亲阿发,在村边的水田中筑田基,因边界问题与村妇阿琴发生口角。阿志见状怒火中烧,冲上前去,用竹棍打了阿琴的大腿两下。当晚,阿琴到信宜某医院门诊治疗,之后又到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经司法鉴定,阿琴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因阿琴报警,公安干警对阿志、阿琴进行了询问。之后,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阿志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阿琴就其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曾多次向阿志索赔遭拒,遂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阿志赔偿其损失合计6645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阿志在其父亲与原告阿琴发生争执时,没有劝阻,反而手持竹棍殴打原告阿琴致轻微伤,侵害其人身权益,应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阿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为3404.56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志赔付3404.56元给原告阿琴;驳回原告阿琴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阿志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阿琴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阿志及时向申请人阿琴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圆满执结。
通讯员陈严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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