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丧失对保证人的诉权,保证人被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案情回放
苏某与黄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10月2日,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苏某借款现金人民币40000元,黄某当天出具借条给苏某收执,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月利率3%,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借款到期后,黄某分文未还。经多次催讨无果,苏某于2020年3月27日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立即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对于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之一:要求被告杨某作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白法院经审理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和第二十六条“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杨某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外,因涉案借款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故原告苏某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杨某承担保证责任,然原告苏某于2020年3月27日才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综上所述,被告杨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发生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否则保证人便会因期间届满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应当充分、主动去了解自己的权利,知晓如何合法合理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并及时行使权利,切勿因“睡懒觉”而错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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