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那贞市场往三清村方向行驶,1时许行驶至高地街道某村路段时,因避让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碰撞崔某的房屋,造成车辆、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梁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212.6mg/10ml。6月11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对梁某立危险驾驶案侦查。7月30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某与崔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了崔某房屋修理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
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酒驾入刑”实施已久,公安交警部门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查严打“酒驾”行为。然而,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放下酒杯便握起方向盘,走上危险驾驶的违法犯罪道路。法官提醒,酒精会削弱人的注意力、判断能力和操控能力,酒后驾驶会让驾驶人员难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突发状况,随时可能出现人员伤亡的惨剧。人生只有一次,生命不可轮回,春节期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着想,请拒绝酒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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