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州法院对一起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手机卡给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超曾因两次吸毒被行政处罚或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其本人以及车某、黎某(均另案处理)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手机卡等给“亚包”、“狗仔”等人(均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获利。车某名下的手机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被害人宋某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私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收款二维码、手机卡等帮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支付宝、微信账户收款二维码等支付方式,因其简单、安全、快速等特点,得到社会公众广泛使用。一旦外借之后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让自己陷入诈骗案件中,轻则涉案账户被冻结,影响微信账号的正常运行;重则涉及违法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广大群众在遇到他人借用收款二维码时,应问明具体情况,对于来路不明的借用或者套现要求应予以拒绝;如发现对方行为可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通讯员陈志文记者谢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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