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应相濡以沫,但年老多病的阿登却被妻子弃养,无奈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日前,信宜法院审结该起扶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今年74岁的阿登家住信宜某镇,经人介绍与小自己31岁的广西女子阿芬相识。两人于1999年生育儿子阿德,并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7年3月,阿芬回到广西与他人合伙经营钢材、装饰等生意,夫妻聚少离多。在外期间,阿芬虽负担儿子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却对丈夫不闻不问。由于阿登身患残疾,身体日差,且渐渐不能自食其力,儿子阿德尚在广州读大学,要求妻子阿芬支付其扶养费却遭拒绝。为此,阿登将妻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妻子支付扶养费17019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法院认为,原告阿登与被告阿芬是夫妻,原告阿登因年老力衰且身有残疾,目前没有收入来源,被告阿芬却未尽到妻子应尽的扶养责任。原告阿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理有据,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及被告阿芬的经济状况,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法定的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阿芬作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当承担扶养年老多病配偶的义务,竭尽全力呵护、照顾丈夫。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陈严梁智清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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