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缅怀先烈、悼念先人、扫墓祭祖的传统节日。民间扫墓一般会烧纸焚香、燃放鞭炮,但如果操作不当,引发山火,可能会构成犯罪。日前,电白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15日上午,89岁的被告人郑某在电白区小良镇某村参与扫墓活动。在扫墓期间,被告人郑某由于燃烧蜡烛、鞭炮不当导致山岭发生火灾。
经鉴定,过火迹地的总面积共4.01公顷(60.13亩),其中林地面积3.6公顷(54.07亩),非林地面积0.4公顷(6.07亩)。经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大火烧毁的林木在2020年3月25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6146.24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刑罚。由于被告人郑某已89周岁,其犯失火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官提醒市民,清明祭扫需谨慎,安全防范记心头。
通讯员邱少梅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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