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艳团伙出租屋扣押的作案工具。 茂名晚报通讯员 黄海樱摄
茂名晚报讯记者朱文军通讯员黄海樱昨日,化州警方向社会通报,通过循线侦查,近日接续打掉2个涉嫌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斩断了2条买卖电话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链条,8名落网嫌疑人已被刑拘。这也是化州市公安机关在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强化主业主责,聚焦群众关注的“盗抢骗”犯罪活动,提高打击效能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
5张可疑电话卡牵出1个电诈窝点
今年4月初,化州市公安局反诈攻坚队接到一条线索,称一名叫李某本的青年男子,在城区某电信商营业网点,以其本人名义一下子申请了5张电话卡,其行为颇为可疑。
反诈攻坚队对此线索高度重视,办案民警迅速循线展开侦查工作。
经初步调查,办案民警发现李某本新开的5张电话卡,并不是其本人持有和使用,而是全部流转到他人手中。历经半个多月的循线追踪,办案民警找到了持有李某本电话卡的新“主人”,一名叫韦某艳的男子。
“这个韦某艳持有别人这么多的电话卡,到底是在干着什么勾当?”带着疑问,办案民警紧盯着韦某艳,继续展开深入侦查工作。
通过连续的蹲守跟踪,民警发现,在韦某艳租住的化州城区北岸某出租屋,聚集着一伙男女,形迹异常,其极有可能利用该出租屋作为窝点,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推进,收网时机成熟。
4月22日深夜12时许,在茂名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由化州公安局反诈攻坚队、视侦大队和北岸派出所抽调的20多名警力,组成抓捕组,对韦某艳等目标人物展开抓捕行动。
截止23日下午,韦某艳、董某桂、祝某明、李某本等4名嫌疑人先后落网。民警从韦某艳租住的出租屋内,现场扣押电话卡30多张、电脑5台。
落网的嫌疑人交代了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事实。据交代,该团伙以韦某艳租住的出租屋作为窝点。韦某艳和董某桂等人,通过电诈团伙上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专门物色一些年轻人作为拨打电话的对象。他们冒充是“某某同城”求职平台的工作人员,打着“有高薪工作岗位”的幌子,吸引事主加入诈骗团伙建立的QQ群或微信群。然后,他们会在这些平台上以不同身份“现身说法”,引诱事主“借贷”或“刷单返利”等方式,一步步诈骗事主钱财。
办案民警介绍,韦某艳等团伙头目,还通过祝某明、李某本等下线,以400元每张不等的高价收购电话卡,再卖给其电诈团伙上线,自己从中获利。该电诈窝点今年3月份开始运作,在一个月的时间里,该团伙仅通过充当电诈犯罪链条,就获利近3万元。
高价收购电话卡再卖给电诈团伙获利
今年4月中旬,化州市公安局反诈攻坚队接到一条线索,一名叫董某的化州籍青年男子有买卖电话卡从事电诈犯罪活动的嫌疑。
经过深入侦查,民警发现董某与郭某成、吴某超、刘某豪等多名男子联系密切,其形成了一个层级分明的电信诈骗团伙。
4月22日,化州警方部署对该涉电诈犯罪团伙进行收网。
截止当天晚上9时,警方先后抓获了刘某豪、郭某成、吴某超、董某等4名嫌疑人,现场扣押电话卡、银行卡、手机、POS机等物品一批。
经审讯,该涉电诈犯罪团伙以郭某成、董某等人为首,他们通过发展下线,在本地高价收购电话卡,再以每张400元的价格卖给电诈团伙的上线,自己从中赚取差价,其已形成了一条买卖电话卡的产业链。
警方提醒 擅自买卖电话卡或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售卖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如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醒,如果明知买卖电话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及QQ号等个人信息,转借、转租或买卖给他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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