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近日,电白法院法官用责任、耐心、细心办案,通过庭前调解方式,促成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讼累,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人和。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17日,蒋某驾驶小轿车从电白区黄岭镇往沙琅镇方向行驶,11时许行驶到沙琅镇某村路口施工路段时,因不保持安全车速,与驾驶二轮摩托车横过公路的73岁老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行了两次手术,于2020年9月7日出院,共住院82天。
事后,蒋某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为黄某垫付了110000元医疗费。
后交警部门对该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蒋某与保险公司诉至电白法院。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分析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若判决结案,保险公司和被告一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将会拉长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时间,加上原告黄某已年逾70岁,且其伤情未进行司法鉴定,如若调解结案,不仅能减少当事人讼累,原告亦能快速获得赔偿款,保障其今后的生活。本着“司法为民”的初心,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在征求双方的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当天,承办法官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从双方的利益和关切点着手,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细致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安抚情绪,消除抵触心理,告知司法鉴定的成本和过程,引导当事人站到对方立场进行考虑,逐步缩小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款上的差距,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权利义务自此终止。目前,该120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电白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个缩影。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电白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积极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判调结合”的工作理念,将调解贯穿至诉讼活动全过程,切实帮助人民群众化解矛盾,排忧解难,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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