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李俏 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宗探望权纠纷案件,年轻的“95后”吴某将前妻彭某诉至法院,称彭某在双方协议离婚后阻挠其探望年幼的儿子。
案件回放
吴某与彭某于201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儿子吴小某出生,但吴某与彭某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双方于2020年9月达成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约定儿子吴小某由母亲彭某抚养,吴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50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彭某与吴某离婚后仍有经济往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彭某认为双方的经济纠纷是一码事,吴某应按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而原告吴某却认为,因彭某尚欠其借款,故其提出将借款还款与抚养费抵消;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彭某认为吴某过分计较,不愿再与吴某来往,便向吴某表明,其不需要吴某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也不同意吴某再探望儿子,并将吴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断绝往来。吴某多次联系彭某无果,遂提起本诉。
法庭调解阶段,承办法官耐心向彭某释明“探望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彭某知悉即使其不需要吴某支付儿子吴小某的抚养费,吴某作为儿子的父亲,亦依法拥有探望权,她无权剥夺吴某的探望权。吴某也认识到自己的沟通方式有不妥之处,承诺与彭某妥善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最终,双方就儿子吴小某的探望权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约定吴某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每次一天,在寒暑假期间吴某可带儿子共同生活三天,彭某应予配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即使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其亦依法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能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同时,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双方理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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