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白区法院对一宗伏季休渔期出海偷捕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限被告人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在区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吴某服判不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2020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禁渔期驾驶无船名船号玻璃钢渔船搭乘其侄子到电白区博贺镇放鸡岛西南面附近海域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日16时左右,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吴某,扣押电网渔具电网架、电拖网、发电机、电线等物品一批,并查获渔获物一批共65公斤,市值约人民币1000元。吴某非法捕捞造成生态损害结果为人民币1000元。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吴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降低了渔业资源再生率,影响了水环境的自我净化修复功能,不利于物种的繁殖和发展,不利于保持生物多样性,其违法行为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生态损害结果人民币1000元,应予以赔偿。
通讯员胡东生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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