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依法制定了《茂名市茂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经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现已修改完善,经审批生效,予以发布。
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8日
茂名市茂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考虑控烟形势发展,结合茂名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茂南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类等。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布局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茂名市茂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各街道办(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新增零售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第六条 茂名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茂南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区域位置等因素,确定本区(市)各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指导数。并以此为基准,参考零售许可申请数量、零售点存量、卷烟消费市场等因素变化,定期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示,原则上动态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年。
本区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情况每月在茂名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窗口或相关线上平台进行公示。
第七条 各零售点相互之间间距在30米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本规定条件的基础上,不受间距、市场单元指导数等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且不纳入所在市场单元发证指导数内: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优抚军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并由本人经营使用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或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颁布,或因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地址不适宜卷烟经营活动,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新办许可证的;
(三)全省范围内达到50家以上且守法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
(四)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及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行业;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 禁止准入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以及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味污染、存储条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隐患,容易对卷烟造成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饲料、油漆、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等;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
(八)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或未在商用楼宇内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区域内的;
(九)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除一楼平层对外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一)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二)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情形,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情形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包含的情形外,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布局规划影响。
第十二条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当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下降到少于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指导数上限,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本规定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库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距离”是指两个场所之间实际可步行最短距离,采用测距工具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起止点为两经营场所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中心位置。有多个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以两经营场所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中心位置作为测量起止点。
(二)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是指经营场所出入口(进出通道口)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出入口)之间实际可步行的最短距离在50米以内。测量起止点为两者进出通道口(出入口)相距最近的两个门边。具体测量方法、原则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如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导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茂名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定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茂名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茂烟专﹝2016﹞23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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