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陈全强张豪东 近日,电白法院对一起在禁渔区捕捞花甲螺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小蔡(化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小蔡驾驶涉案船舶从北海港出发,9月21日到达阳江海陵岛西南方向约20海里处附近海域。在没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件前提下,小蔡驾驶船舶在该海域投放铁耙进行拖螺作业,后于9月22日进电白博贺新港准备卸货时被茂名海警局查获,现场缴获花甲螺苗一批。经过磅称量,涉案船上共有花甲螺苗11360公斤;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案查扣的涉案花甲螺苗市价值人民币85200元。另经鉴定,涉案船舶作业海域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属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小蔡家属代小蔡支付环境修复及评估费共人民币459836.4元;被告人小蔡在茂名晚报登报致歉,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错误行为表示了深刻的认识,并诚恳向公众道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11360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小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而且已支付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并在主流媒体上登报致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渔业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禁渔制度对渔业资源的恢复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今年以来,电白法院从快从严审结一批在休渔期出海偷捕和在禁渔区偷捕的案件,有力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官提醒,切莫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非法捕鱼,不管是“偷腥”还 是 贪财,一旦触 碰 法律 的 红线,都将受 到 法律 的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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