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一名男子从租赁公司租来小车后,伪造车主的身份证和车主女儿的结婚证等证件,冒充车主女婿又将车辆抵押出去骗取4万元借款。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合同诈骗案。
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邵某从茂名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小轿车。自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邵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期缴纳租金。
为周转生意,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邵某提供其女朋友身份证给刘某,由刘某帮助其伪造租赁汽车车辆所有人吴某的身份证件,以及邵某和吴某的女儿“吴甲”的结婚证等证件,邵某冒充车主吴某的女婿,利用上述伪造的证件资料将租赁汽车质押给广州市一抵押车行,并签订4万元借款合同,扣除当期利息后,邵某从该车行工作人员王某处取得人民币37200元。
事后,被告人邵某没有及时还款赎车。2020年7月9日,经邵某同意,王某将租赁汽车债权转让给邓某。后茂名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报警,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将该车进行扣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车辆所有人身份证件,将租赁车辆质押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邵某犯罪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72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宣判后,被告人邵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通过伪造资料、隐瞒事实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车主或汽车租赁公司在将车辆出租时,要严格审核租车人资料,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租车用途进行详细了解,降低租车风险;抵押车行在接受车辆质押时,也要注意审核对方身份信息和抵押物权属,查验车辆来源,必要时可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查询核实,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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